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0160 证券简称:安源管道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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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各委派 1 名,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行使其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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