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0160 证券简称:安源管道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股份挂牌及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出具的其他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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