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7
证券代码:870145 证券简称:光博士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我们作为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本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由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聘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具有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保荐、承销、法律和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承销、法律和审计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及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措施,公司制定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及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综合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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