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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7 19:39:57 股吧网页版
光博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7


证券代码:870145 证券简称:光博士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避免内幕交易,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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