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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7 19:31:24 股吧网页版
光博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7


证券代码:870145 证券简称:光博士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接受保荐机构的督导,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八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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