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7
证券代码:870145 证券简称:光博士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经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
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股权事务等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熟悉公司内部的经营情况。
(四)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
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以及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等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七)《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
务工作机制。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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