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7
证券代码:870145 证券简称:光博士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规范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东莞市光博士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四条 总经理聘任期限由董事会确定,可连聘连任。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年限由董事会决定,并在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
第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
第八条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不得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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