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6
证券代码:870130 证券简称:益健堂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并贯彻“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原则。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当恪守如下事项: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三)关联交易应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
(四)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审议关联交易实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表决回避;
(六)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第三条 认定关联方的基本原则: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
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和
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方的法人或者自
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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