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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18:04:24 股吧网页版
益健堂: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6


证券代码:870130 证券简称:益健堂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是指被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含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下同)以第三人身份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以承担被担保单位到期不能偿还
债务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慎重对待、严格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依据《公司章程》在其职权范围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策和授权。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下属子公司;

(五)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其他申请担保人。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大的盈利能力、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曾为其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直接或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没有其他财务或法律风险;

(八)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无正当理由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七)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除对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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