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870115 证券简称:先融期货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
意 5 票、反对 1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下称“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有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
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对基础层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差异化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且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需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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