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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07 17:12:57 股吧网页版
橙子互动:深圳橙子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之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7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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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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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755-26498526 邮编:518057

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橙子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橙子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橙子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的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经公司保证及确认,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相关的陈述和说明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并且,于当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及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超过 20 日。

2024 年 5 月 6 日上午 10 时 00 分,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在深圳橙子互
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并于当日同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额的 56.603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7)审议《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
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8)审议《监事会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
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者股东提起新议案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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