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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启成: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新启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新启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现代传媒广场21楼

电话:0512-68700889 传真:0512-68700889

邮编:215000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新启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新启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新启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关于苏州新启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年
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发布《苏州新启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苏州新启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在苏州新启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恋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相关人员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截至该股权登记日,公司在册股东共 14 名,总股本为 5,761,00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6 名,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5,187,04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90.04%。

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予以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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