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03
证券代码:870092 证券简称:派沃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3 日第三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赢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投资项目的选择必须坚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投资必须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策和相关报告报批的程序,以确保正确的投资方向。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四)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五)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六)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
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具有以下投资管理审批权限(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九条 除本制度另有明确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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