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 ...... 2
正 文 ...... 5
一、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意见...... 5
二、 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补充意见...... 5三、 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为持股平台、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等情
形的补充意见...... 8
四、 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意见...... 10
五、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意见...... 10
六、 关于认购协议等本次发行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意见...... 12
七、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意见...... 13
八、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 13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海南瑞克卫 指 海南瑞克卫医药有限公司
疌泉基金 指 疌泉(南通)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发行对象 指 海南瑞克卫、疌泉基金及自然人陈红霞
《定向发行说明书(发 指 《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股票
行对象确定稿)》 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对象确定稿)》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海融医药科
《法律意见书》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之法律
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海融医药科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适当性业务指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南》 业务指南》(2021 年修订)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定向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就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事宜已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
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之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1 月 4 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函》(股转函[2025]2562 号),同意本次定向发行。因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确定,本所律师在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股份认购协议书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政府
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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