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870070 证券简称:海融医药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需
经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到会董事 9人,表决结果为: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此项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启用新的《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不
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在创新层挂牌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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