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870070 证券简称:海融医药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需
经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到会董事 9人,表决结果为: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此项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启用新的《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本制度所
称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调查
第五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三)担保事项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其他重要资料。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就申请担
保人的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财务状况、担保合同条款、担保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审查,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
第七条 公司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
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供评审报告,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九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挂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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