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0058 证券简称:科宇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辽宁科宇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 2025 年 12 月 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辽宁科宇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科宇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见证年度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
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并根据预计金额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十一)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十二)审议公司(除对外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事项除外:
1. 交易所涉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绝对值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本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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