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1 19:00:24 股吧网页版
北方时代: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0053 证券简称:北方时代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议事程序和决
议内容合法有效,能够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
利的主要途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第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
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同一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八)审议公司对外提供的如下财务资助事项(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不含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一)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法律或公司章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