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0053 证券简称:北方时代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1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0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敖汉旗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2 月 2 日,敖汉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就 (2025)内 0430 民初
8017 号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诉敖汉旗文化旅游体育局、中共敖汉旗委党校、内蒙古敖汉干部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审理,截止目前尚未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凤岭董事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长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敖汉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青松局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共敖汉旗委党校
法定代表人:邱亚春校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敖汉干部学院
法定代表人:周春军院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关系
5、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赤峰市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艳坤董事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7 月 18 日,被告敖汉旗文化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文体局”)将敖
汉旗委党校教学用房及生活用房改造项目发包给原告与赤峰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远公司”)组建的联合体并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前述项目采用“项目实施+片区开发”方式进行,联合体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带动周边土地增值,政府出让周边土地支付合同价款并视土地增值情况给予奖励。合同总价款 25,094.52 万元,于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 120天内支付完成,未按期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人民银 5 年期以上贷款利率逐日单利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北方时代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将“中共敖汉旗委党校业务用房及生活用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敖汉旗委党校项目)分包给赤峰市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建设”)进行施工,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8 年 8 月 1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计划工期总天数为 549 天,合同中对提
前竣工进行了约定,并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对赶工费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现原告、永成建设已依约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根据被告要求并提前 165 天完
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交付敖汉旗委党校正式使用,并
出具了《工程签证单》,同时原告、永成建设与被告二及监理公司内蒙古三得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中共敖汉旗委党校教学业务用房及生活用房改造项目赶工所增加的人工费及机械费有关说明》,共同证明本工程的赶工费
5649073 元,并于 2020 年 2 月 1 日办理竣工验收。但被告一、被告二没有依照
合同第 21.3.1(5)条约定向原告支付赶工费 5649073 元,因此被告一、被告二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根据《敖汉旗人民政府 2021 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纪要》(敖政常纪字〔2021〕2 号)文件要求,本工程后续交由敖汉干部学院管理,因此原告向被告三实际使用及管理者敖汉干部学院主张赶工费及违约金亦不无道理。现永成建设已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赶工
费对原告北方时代提起诉讼,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作出终
审生效判决,判决原告支付赶工费 5649073 元及违约金,因此原告基于生效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赶工费及违约金是合法且合理的。
关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开发片区土地增值奖励,根据新惠城区总体规划,锁定周边 312.25 亩土地作为项目配套片区,最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90 天内以加权平均拟报单价 79.2 万元/亩的价格,采用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出让,土地竞拍时,联合体应以不低于 79.2 万元/亩的价格参与竞拍,如土地成交价格超过拟报价,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的 30 日内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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