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0049 证券简称:华翔控股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华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审议通过本制度;表
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华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华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江苏华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三)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五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当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八条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应符合下述条件:
(一)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公司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 1-3 项系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的必备条件;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 4 项不影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审议、调整及执行程序
第九条 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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