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0049 证券简称:华翔控股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华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审议通过本制度;表
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华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江苏华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审查流程与决策机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
(1) 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 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 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2)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 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4) 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5) 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 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附件资料,至少应包括:
(1) 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
(2) 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原件;
(3) 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4) 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5) 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 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6) 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7) 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子公司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司财务部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受理申请担保人的申请后,及时将有关资料转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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