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0031 证券简称:华金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广东粤海华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该 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粤海华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粤海华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科技”)的利润分配
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广东粤海华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不断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订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差异化现金分红:指公司对持有相同类别普通股的不同股东实施不同分配比例的现金分红。
(二)以上:含本数。
(三)过、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本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未能按期完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期限届满前披露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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