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0031 证券简称:华金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广东粤海华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该 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粤海华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粤海华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以及《广东粤海华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 程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他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下同)提
供担保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
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
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对外担保: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融资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履约担保(包括提供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诉讼担保、反担保、安慰函、支持函等。
(二)担保金额、担保总额: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应当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
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