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0031 证券简称:华金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广东粤海华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该 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粤海华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东粤海华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
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 《广东粤海华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