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0
公告编号:2024-061
证券代码:870029 证券简称:宏灿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控人诉讼案件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胡李宏与刘平良名誉权纠纷一案,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一审。
2024年4月29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赣0403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告刘平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微博上公开向原告胡李宏赔礼道歉;
2、刘平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胡李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1000元。
后胡李宏提出上诉,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7日立案,公开开庭进行了二审,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了(2024)赣04民终149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
二、诉讼执行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胡李宏与刘平良名誉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的(2024)赣04民终1491号《民事判决书》。在法院强执要求下,刘平良于2024年12月9日在
公告编号:2024-061
其微信朋友圈、微博上公开向胡李宏赔礼道歉,并向胡李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1000元。
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影响
本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对公司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23)赣0403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24)赣04民终149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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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的传言。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信息环境。公司始终高度重视自身以及实际控制人的声誉,对于任何有损公司及实控人名誉的行为,公司将坚决捍卫合法权益,会依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以正视听。望大家知悉并严格遵守。
特此公告。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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