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3
公告编号:2024-037
证券代码:870029 证券简称:宏灿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2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5 月 30 日,我公司下载出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
民法院 2024 年 4 月 23 日作出的(2024)新 01 民终 1466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天佑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季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李宏
公告编号:2024-03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0 月,上海宏灿公司与天佑瑞祥公司以联合体投标新铁宝悦公
司关于二宫地区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亮化、绿化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
务的招标,2019 年 10 月 21 日,上海宏灿公司与天佑瑞祥公司双方签订
《丝路天街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亮化绿化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项目 合同》(合同编号:HC2019111501,下称《合同》),约定被告将丝路天街文 旅商业综合体智慧亮化绿化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委托原告施工,合 同约定涉案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承包,合同总价为 1,400 万元。
《合同》签订后,天佑瑞祥公司组织人员、资金、设备等按照合同履行施工 任务。因《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件,加上上游新铁宝悦公司未按照合 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导致上海宏灿公司未向天佑瑞祥公司支付后续工 程款项产生合同付款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本金 13,237,604.33 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477,520.87 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 5,000 元。变更第 3 项诉讼请求金额为 1 万
元。以上金额合计:16,720,125.2 元。
诉讼理由:
2019 年 10 月 21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丝路天街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亮
化绿化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项目合同》(合同编号:HC2019111501, 下称《合同》),约定被告将丝路天街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亮化绿化项目设备采 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委托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 承包,合同总价为 1,400 万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预付款双方签订合同之 日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10%作为工程首付款;第一 次进度款:工程竣工并通过业主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付至
公告编号:2024-037
经审计价款的 45%(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审计价)作为工程验收款;第二次进度 款,工程竣工并通过业主方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内,甲方向乙方付至经审计价
款的 95%;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案涉项目已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经过竣工验收,《工程量确认单》原、被告以及业主方均已确认,案涉 工程也已全部移交业主方,具体施工情况、工程量、竣工情况、移交情况,被 告起诉业主方的判决书法院均已查明,案件号为(2021)新 0104 民初 10488 号。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作内容,案涉项目均已通过验收且质量合格, 理应获得工程款,且质保期也已经过。原告依法提出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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