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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7:27:21 股吧网页版
中能数科: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0010 证券简称:中能数科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中能数科(绍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中能数科(绍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公司相应修订了相关内部治理制度,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能数科(绍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能数科(绍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能数科(绍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主要管理职能及工
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 经理机构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设副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其人员变动应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情形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七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但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
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同时担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其辞任还应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董事会秘书辞任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人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经理机构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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