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0001 证券简称:楚星时尚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苏州楚星时尚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楚星时尚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和决策、监督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 楚星时尚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进行分配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制度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股东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七条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章程》或公司的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需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 公司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