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17
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39999 证券简称:莹科新材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海关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东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5 年 7 月 16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7 月 16 日
作出主体: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东丽海关)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本公司
王巍炜 其他(公司员工) 市场部副经理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逃避海关监管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的走私行为及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21 年 8 月 10 日至 8 月 25 日,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用名:承德莹
科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受广州昇旺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出口氟化氢铵 63 吨,报关单号为 020220210000543657、020220210000543230、021720210000310884,
公告编号:2025-022
申报 FOB 总价为 75,600 美元,申报最终目的国为印度尼西亚并申领了最终目的国为印度尼西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实际出口目的国为埃及,公司使用目的国为印度尼西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传递给货代公司用于报关,已构成逃避海关监管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的走私行为及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
王巍炜作为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副经理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负责上述出口业务工作,与广州昇旺化工有限公司联系对接上述涉案货物的出口事宜,直接参与了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 200 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出口业务直接负责人市场部副经理王巍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服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并将根据规定,在约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推进,各项业务有序开展。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处罚后,将全面核查出口业务流程,修订合规管理制度,强化单证审核机制,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杜绝虚假报关行为。组织相关销售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合规意识。后续将持续配
公告编号:2025-022
合海关监管,定期自查整改成效,确保合法经营。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丽关缉查字【2025】1 号
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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