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9981 证券简称:ST 华洪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淮安华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淮安华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淮安华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对象为监事、监事会和监事会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不得无故解除职务。监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会中应至少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由公 司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
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四条 监事会设联系人一人,作为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就董事会关于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做出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七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须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第八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类型
第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同时向公司相关员工代表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联系人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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