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9981 证券简称:ST 华洪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淮安华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淮安华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淮安华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 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淮安华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和公司对子公司及联营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
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 公司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六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
以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
第八条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 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及有价值的公司股权。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五)公司之联营公司。
第十条 如有虽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合作关系的非关联方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总经理、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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