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9981 证券简称:ST 华洪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淮安华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淮安华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淮安华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的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之一,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规则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七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董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会选举均可当选董事。
第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解聘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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