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9981 证券简称:ST 华洪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淮安华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淮安华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安华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淮安华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 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者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的,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50%以内;或者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50%以内,且超过 300 万元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内;或者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以内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的,还应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可以设立投资评审小组,承办董事会对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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