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39979 证券简称:大越期货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大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股东会年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大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均应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股东会所审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或办理。
第五条 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或办理的事项,如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于授权的决议;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关于授权的决议。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会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会议。股东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九条 公司在本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年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20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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