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9977 证券简称:新景祥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
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
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合法、合规、审慎、互利之原则进行,严格控制担保的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同样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对外担保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该担保风险较小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和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外,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
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
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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