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9977 证券简称:新景祥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信息披露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项及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接受董事会的委托,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的日常工
作。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1、公司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10%但未达到 50%,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但未达到 3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对外投资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10%但未达到 50%,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但未达到 3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计算金额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则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将该交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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