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9964 证券简称:华绍文化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华绍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华绍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华绍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 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华绍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 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各 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 法律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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