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9934 证券简称:颐丰智农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颐丰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颐丰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颐丰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丰智农”或“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必须以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的原则进行安排。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应为此拟定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三)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
行专款专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议事规则及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实施。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