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9934 证券简称:颐丰智农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颐丰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1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颐丰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颐丰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丰智农”或“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颐丰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管人员、股东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战略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负责《公司章程》、《企业权责清单》的制定及修订;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券商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方案;
(十五)审议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企业权责清单》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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