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四章关联交易
第十五章 对外担保
第十六章 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顺德联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顺德联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广东顺德联佳进出口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公司发起人。
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名称:广东顺德联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翔工业区昌宏路26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3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至长期。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本章程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关联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用户至上、信誉取胜、质量优良、服务优质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塑料及其制品(不含废旧塑料),金属材料(不含金、银),机电产品,服装,五金;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将依法集中存管在中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003万股。
股份公司成立时由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
的100%,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500万股,每股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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