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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7 16:21:52 股吧网页版
真石数科: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7


证券代码:839911 证券简称:真石数科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
股东会制度》议案,表决结果:5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接受提供担保的除外)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含母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审议上述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单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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