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2
合肥杜威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40100149204079X。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合肥杜威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Duwei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 3333 号国
际智能语音产业园创意孵化楼九层,邮政编码 23008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总经理)、副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仪器仪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试验机制造;其他通用仪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其他专用仪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元器件零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
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装备销售;试验机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安防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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