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证券代码:839894 证券简称:长城搅拌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 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 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 项
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 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七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是否中期分红)等。
第八条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当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中期或年度分红方案。
第九条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十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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