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公告编号:2025-063
证券代码:839894 证券简称:长城搅拌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如下投资活动: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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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合资、 合作、收购、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本制度中所称的对外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六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
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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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七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
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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