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证券代码:839894 证券简称:长城搅拌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
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批准,由浙江长城减速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091169P。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GREATWALL MIXER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戍浦江路28号,邮政编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5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
展生产经营,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加工、制造、安
装减速机、电动机、搅拌设备、传动机械、机械密封、磁传
动、泵、阀、换热器、混合器、瑭玻璃设备;化工设备、化工工程的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自有厂房出租、太阳能发电。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
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值1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一:虞培清
身份证号码:330302194811290018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洪殿街道高田路高田公寓9幢201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1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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