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9884 证券简称:大牧汗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大牧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4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大牧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大牧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大牧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之一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应
及时披露;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全国股转公司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则、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如实地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九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
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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