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9884 证券简称:大牧汗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大牧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4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大牧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大牧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
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
规则和《上海大牧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
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方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监事的意见,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础上,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形式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期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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