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9853 证券简称:明峰环保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黑龙江省明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董事会议事规则已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明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黑龙江省明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明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十六)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十七)委派或者更换公司的子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十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对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财务
资助、关联交易审查和决策权限,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如上述事项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二)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
第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原则和具体内容。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在不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前提下,处理应由董事会处理的各项工作,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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