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9841 证券简称:瑞尔泰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江西瑞尔泰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条款中“总经理” 所有条款中“经理”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瑞尔泰控制工程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瑞尔泰控制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 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相关规 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相
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其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第二十三条 删除(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东权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份的,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公司因前款第 (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前款第 (三)项、第(五)项规定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 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
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者注销。”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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