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9839 证券简称:欣宝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欣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
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1)、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
(2)、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3)、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4)、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董事长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
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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